足协是有处罚权的。但最近看到的处罚决定,为啥都是副主任签发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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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段时间,网络上有人提出疑问:作为社会团体的中国足球协会,究竟是否具备执法权、行政处罚权或一般意义上的处罚权?出于好奇,也为了……

有段时间,网络上有人提出疑问:作为社会团体的中国足球协会,究竟是否具备执法权、行政处罚权或一般意义上的处罚权?出于好奇,也为了尽量做到严谨,我专门向一位名为“豆娘”的咨询者请教了相关问题。下面是她给出的解答与说明。

豆娘的回应如下:足协的处罚未必总是行政处罚,需要结合具体情形来判断。依据《行政处罚法》的规定,法律、法规授权、承担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,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。中国足球协会是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》设立的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,承担与足球运动相关的管理权和处罚权,其处罚权存在法律依据,并经国家体育总局授权。因此,从这个角度看,足协的部分处罚确实具有行政属性。

但同时要指出,足协作为社会团体,其绝大多数处罚来自于行业内部的自律管理规定,针对会员单位、俱乐部、球员等违反足球行业规则的行为而设立。例如对比赛中的违规行为进行罚款、暂停比赛等,这些措施是依据足协自身的纪律准则和竞赛规则制定的,属于行业自律管理的范畴,并非行政执法的范畴。因此可以说,足协的处罚在总体上是行业性自律处罚,但在某些情形下也可能具有行政属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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也就是说,足协的处罚大多数属于行业处罚,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与规则支撑。只是,最近我关注到的几份处罚决定颇为有意思,它们的签发却普遍由纪律委员会的副主任承担,而非由主任签发。究竟是怎么回事?这就引出下一个问题。

我继续查询,逐步查证后发现了一条关键线索:截至2025年8月29日,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的主任一职尚无明确的正式人选。此前纪律委员会的主任是王小平,他自2009年起担任该职,2019年8月曾获连任。2023年3月23日,王小平因涉嫌严重违法,被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体育总局纪检监察组及湖北省监委调查。到了2025年7月30日,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对王小平作出公开判决,认定其构成受贿罪,判处十年六个月有期徒刑,并处以人民币七十万元罚金。

原来如此。我终于理解为什么现在看到的处分决定多是由副主任签发,而非主任签发的原因了。这一现状与领导岗位空缺以及执纪体系的运作方式有直接关联。依法依规,执纪必须严格,不能因人而失准则。为了中国足球事业的健康发展,我们应当以理性和信心支持相关制度的严格执行与完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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